相關規定: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罰則: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皆有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營業稅之義務,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依照規定申報時,恐將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徵滯、怠報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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