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
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說明:
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法人)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若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無租金課稅問題。但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
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
甲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經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供其配偶設立之A公司營業使用,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不應核定租賃收入,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金收入,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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