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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已更新:10月18日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法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退休金條例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1. 本國籍勞工。

  2.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4.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說明:

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五人,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而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雖非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事業單位僱用員工若在五人以上,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及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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