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依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621號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說明: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明(112)年1月1日起,由現行11.5%調整為12%,經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112年起將以11%計收勞工保險保險費。
勞保局說明,為維持勞工保險的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法規已明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98年起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112年依法調整為12%。又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故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1%計算。
附件:
1.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2年1月1日起適用)
2.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一般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者)
3.就業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一般受僱勞工僅參加就業保險勞工)
4.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雇主、外籍移工(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除外)、65歲以上勞工、未滿15歲勞工等,不參加就業保險者)
5.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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