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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無薪休假」注意事項

作家相片: 黃國書 會計師黃國書 會計師


相關規定:


一、應取得勞工書面簽名同意,並簽署協議書。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

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件),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二、減少工時薪資應按照減少工時之日數或時數按比例扣減,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三、每次實施以3個月為限,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應另案申請。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四、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下列機關:

(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事業單位縮減工作時間之實施期間或方式有變更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事業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通報,勞工得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或申訴;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知悉轄內事業單位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說明: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高階經理人及一級主管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一式3份,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或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連同「通報函」、「減少工時通報表」、「減少工時通報名冊」及「受景氣影響相關佐證資料」,於實施前通報勞工局,勞工局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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