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藉由人頭來虛報薪資費用,用以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證無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減該虛列薪資費用後,核定之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例如A公司經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調查後,A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30萬元屬實,調減其營業費用30萬元,惟當年度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後重行核定所得額亦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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