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相關說明如下:
一、 經營網路銷售者,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有稅籍登記之營業人:
1. 新增稅籍變更登記: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2. 額外揭露事項: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
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3. 變更登記期間: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 經營網路銷售者,於112年1月1日起仍未有稅籍登記者:
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
規定辦理。
三、 罰則:
為使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稅籍登記事項,財政部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
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處行為罰。
但於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若營業人未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
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屆期仍未改正或
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附件: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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