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每2年調漲一次費率,每次費率調高0.5個百分點,直到上限13%為止。最近一次調升係在108年1月1日,由10.5%調升0.5個百分點達11%。本次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將調高為11.5%,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故110年以10.5%計算普通事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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