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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相關規定:

台財稅第890452799號規定: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餐飲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該局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就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

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以連鎖及電子系統設備提供號碼牌方式經營,並透過網路銷售,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12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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