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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 萬元至1 億元者,課徵500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 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 億元部分之20%。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四)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

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二、贈與稅

(一) 免稅額:每年244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 萬元至5,000 萬元者,課徵250 萬元,加超過2,500 萬元部分之

15%。

3、超過5,000 萬元者,課徵625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20%。


說明:

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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