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
一、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函令:
一、依照內政部74年5月13日發布之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規定,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二、依照內政部於74年5月13日發布之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規定,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三、依照勞動部於104年5月4日發布之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742號函規定,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罰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勞工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得請事假。前述法令對於事假認定是勞工必須要有親自處理之事故,勞工才"得"請事假,這代表事假並非法律所規定一定應給予之假別,並且代表雇主對於事假是具有審核權的,如不符合前述法令規定,雇主是可不讓員工請事假的。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前述法令僅規定須於事前請假,但並未針對何謂 "事前" 來明確定義,多少天前請假才符合法令之規定,為避免日後造成勞資紛爭,事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相關之請假流程,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可讓勞工有依據可以遵循。
依照勞動部於104年5月4日發布之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742號函規定,勞工只要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請假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Bình luậ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