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
一、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三、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函令:
一、依照勞動部於104年10月7日發布之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規定,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二、依照內政部於75年10月26日發布之台內勞字第 467204 號函令規定,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規定辦理。
三、依照內政部於74年5月13日發布之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規定,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民法:
依照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罰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其工資照給,並且依照同法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而扣發勞工之全勤獎金;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依照同法第10條,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其規定,將結婚應有公開儀式改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而婚假天數之計算,依照內政部於74年5月13日之函令規定,如喪假遇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時,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若勞工離婚後再婚,依照內政部於75年10月26日發布之令釋,只要勞工有結婚之事實,即便勞工是離婚後再婚者,雇主仍應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給予該勞工婚假八日。
原本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勞動部於104年10月7日發布之令釋規定,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即可,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尚無限制僅能一次請足,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之。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