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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勞退舊制

已更新:10月18日



勞退舊制簡介: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該準備金之提撥率,係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因係準備金性質,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不受影響。


請領資格:

一、自請退休(符合勞基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符合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65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3.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計算方式:

勞工工作年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應依同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1.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2.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相關法令: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2項規定,有關基數的標準,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規定,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同法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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