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1.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2.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
課徵贈與稅時其財產價值之計算,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而所謂之時價,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3.贈與稅申報期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除同法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罰則:
1.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2.已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說明:
若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不動產為土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不動產為房屋係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若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未依法辦理申報且未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補申報者,國稅局將會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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