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說明:
一、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延長一個月。
二、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三、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