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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會計師查核簽證



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照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除了符合前述情況之公司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下列情況亦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財團法人

依照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另依照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上市櫃、興櫃、公開發行公司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1.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銀行對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四、私立學校

依照私立學校法第53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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